在政策层面下如何加快小城镇建设思考

  摘要: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工业化、现代化的重要标志。积极有序地发展小城镇,是建设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的现实需要,是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大战略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的有效途径,有利于缓解大中城市人口膨胀带来的压力和一系列社会问题,有利于产业结构升级,已成为我国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辽宁省近年来小城镇建设的实际,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快推进小城镇的建设。

  关键词:小城镇,建设,路政,水利

  从《中共中央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首次提出小城镇发展问题以来,十五大、十六大和十七大各次全会均对加快小城镇的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2011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更是把推进城镇化建设作为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经济发展质量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了具体部署,实现小城镇建设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小城镇建设的现实意义

  加快小城镇建设,是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协调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步推进“三化”,本质是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处理好工农关系、城乡关系,缩小工农差距、城乡差距;核心是建立健全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让农民平等参与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公平分享工业化、城镇化成果;目标是工业化和城镇化带动农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支撑工业化和城镇化,“三化”互促共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加快小城镇建设,是实现县域经济跨越发展的突破口。发达地区经验证明,城镇强,则县域强;县域强,则市域强。从我市实际情况看,县域经济之所以规模小、实力弱、水平低、发展滞后,小城镇欠发达是重要原因之一。加快小城镇建设,可以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有效扩大内需,优化产业结构,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加快小城镇建设,是健全完善新型城镇化体系的重要环节。小城镇位于城市之尾,农村之首,是城镇体系的基础,是连接城乡的桥梁与纽带,是农村的区域性中心。在包括中心城市、县城、小城镇和新型农村社区四个层级的新型城镇化体系中,我市小城镇建设相对滞后,亟待加快发展。加快小城镇建设,对推进城镇化进程、提高城镇化水平,起着关键性作用。

  二、正确选择实现城镇化的途径

  城镇化的重要目标是建立一个合理的城镇体系,城镇的集聚效应既是一个总量问题,更是一个结构问题。一个合理、有效的城镇体系应是金字塔形,即塔顶部是数量较少但实力强大的大城市,起辐射、带动全省的作用;塔的底部是数量众多的小城镇,起辐射、带动周边农村的作用。就辽宁省而言,应在继续发挥各类大中城市有效接纳人口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块状经济和专业市场发达的优势,采取强有力的政策加快小城镇建设,以数量较多的小城镇分流部分剩余劳动力和乡村人口的转移压力是一条合理的城镇化道路选择,从而实现城镇化和产业集聚的协同发展。

  三、优化小城镇发展的空间结构布局

  一是要与全省城镇总体布局相耦合,同时要把辽宁城镇化发展置于构筑区域经济整体发展的要求去考虑小城镇的布局,使全局和局部有机结合,形成以强镇为节点的城乡一体化新格局。二是要突破行政区划界限,统筹规划城镇的整体布局。对城镇密集的区域,按经济区域规划城市群,以经济联系的紧密度和经济辐射能力的强弱来界定和规划城镇,以经济区域代替行政区域,可进行乡镇行政区划的合理调整,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城镇空间布局和发展规模。三是除县(市)城区外,在现有建制镇的基础上,选择一些重点镇进行发展,有条件的应该发展成为小城市。制定全省重点镇规划指引,对全省所有重点镇总体规划进行规划修编,制定重点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四是要坚持分类指导,针对城郊结合型、专业市场型、旅游开发型、交通沿线型、开发新区型、古镇保护型等不同类型和性质的小城镇,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各具特色的小城镇。

  四、采取“非均衡”发展战略

  支持重点镇发展加快小城镇建设,并不是一哄而上,盲目上数量,不讲质量,而是必须妥善处理好总体与局部、重点与一般的关系,把推动小城镇上规模、上水平放到加快小城镇建设各项工作的中心位置。辽宁全省可选择50―200个左右的经济实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大的小城镇作为省重点镇进行扶持,将周边较小规模的乡镇合并到重点镇,将其建设成为集聚能力较强、规模布局合理、功能设施较全、环境优美的区域性中心,有条件的要努力发展成为小城市。

  为支持省重点镇、中心镇发展,还应建立与其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制。一要给省重点镇、中心镇更高的政治地位,镇主要领导的政治待遇可实行职务高配。二要赋予重点镇、中心镇政府必要、独立的行政管理权限,将县直部门直接管理的一些机构和人员下放给小城镇管理。三要完善小城镇政府职能。可按照建立“小政府、大社会”的要求,精简、充实和调整小城镇政府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在上级政府统一核定编制的基础上,赋予镇政府根据自身的特点自主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的权利,不要求上下对口,左右看齐。四要进一步完善土地、财政体制,给予这些重点镇、中心镇更多的体制倾斜。县(市)用地指标应向除城关镇以外的重点镇倾斜(应规定比例),或者重点镇用地指标实行省里单列,重点解决这些镇的道路、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用地,符合条件的居民住宅、教育用地和产业关联度大、市场前景好的企业用地;省重点项目也要向重点镇倾斜。

  五、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向小城镇集中,深化相关管理制度改革

  要充分发挥辽宁省中小企业众多和块状经济的优势,通过实现小城镇的工业化来推动农村城镇化。新上项目应一律进入工业园区,存量项目逐步转移,可突出重点、分期分批引导中小企业向辐射作用比较明显的小城镇集中。为鼓励企业跨行政区域的向重点镇集聚,省、市、县政府要做好协调工作,处理好重点镇与周边镇、镇与村之间的利益关系,可以对一些入镇企业实行迁出地和引进地产值分列、税收分成、土地置换等办法。应大力推行标准厂房出租制,不但可以节省大量土地,而且可以大大减小中小企业的投资成本,从而加快中小企业向小城镇集中的步伐和积极性。

  深化相关管理制度改革,一是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划分,变“二元化”城乡户籍管理制度为“一元化”的城乡一体化户籍管理制度。同时,户籍制度改革必须与其他改革配套,要消除原先依附在户籍制度上的城乡不平等待遇,在小城镇居住的农民,在子女入托、入学、参军、社保和就业等方面均应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二是深化土地制度改革。要大胆探索已进镇落户的农民的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的流转问题。在农民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并实施复垦的前提下,可对农民进镇购房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降低农民进镇购房的成本。三是要逐步建立有利于农民成为永久性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对进城落户之后愿意放弃农村承包地的农民,在养老、医疗、失业等方面与其他城镇居民一视同仁。应在所有企业、所有员工推行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对由于小城镇建设征用土地而产生的失地农民应务必做到全员参加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并适当提高享受标准,彻底解除进城农民的后顾之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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