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小城镇建设中的古村落保护
关键词:小埠古村;保护规划;古村建设;空间形态
1小埠古村概况
小埠村位于保和乡西北部,郴州与桂阳的交接处,东面与花园村接壤,西面与腊下村交界,北面与塔水村相接,属郴州市北湖区保和乡。小埠村是郴资桂区域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优越的区位和交通优势。
小埠古村在选址与布局上背山临水,即村落后面有主峰“寨岭”,左右有次峰,左为“寨岭”次峰,右为“矮山”(松山),山上植被丰茂,前面池塘和弯曲的水流,坐北朝南。山环水聚的环境就如一把太师椅。村落正好处于这种山拥水抱的中央,地势平坦且有一定的坡度。形成“左青龙、右白虎、前朱雀、后玄武”的风水格局。
2小埠古村历史文化与风貌特色
小埠建村550多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传承和遗留了大量的历史文化实体和信息。在众多的湘南古村落中以其遗存丰富的历史文化气息、建造精美的湘南民居而显得尤为突出,其历史文化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1保存相对完好的湘南古村落历史风貌
古村选址于此并建村近550年来,按照传统的自然观念和血缘宗族聚落礼制,遗存至今的文物古迹众多、民俗风情独特。包括公祠、民居等明清时期历史建筑37栋,占地面积3332㎡,以及大量精美、造型独特的建构筑物。既有良好的聚落大环境和山水格局,又有较为完整的传统建筑和传统街巷空间。它的历史遗产及其风貌是统一的,包括人文景观,也包含自然景观,反应了明清历史明期湘南古村聚落的地方特色,且有一定规模。
2.2丰富多样的文物古迹和独具特色的民俗风情
保存相对完好的小埠古村,除自然山水格局、环境、古建筑及聚落形态外,在村内还遗存有大量的碑刻、古石拱桥、青石板(路)、栓马石、古井、村内水系及风水池、古墓等,众多的文物古迹既是古村历史的标志和深厚文化底蕴的显现,也是最能使人们引起历史联想的、勾起人们思乡情怀的古村构件。
五百多年历史的古村遗留和保护的古迹众多,彰显了小埠古村丰富内涵的历史文化。经过实地调查、整理,古村范围遗留古迹有古墓三座,其中一座位于古村风水池前,青砖、青石板砌筑,墓主为小埠邓氏祖先,另有两处分别位于村前基本农田的邓仁岳古墓以及村后晒谷坪附近。古井一口,位于古村西面,均为青石筑成,梯级分类使用,泉水清澈、甘冽。
3小埠古村的保护规划
以全面系统保护为前提,以学术研究和旅游经济发展为动力,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使保护、延续、更新、利用等方面有机结合,改善人居环境,保持小埠古村落及其文化的继续利用和良性发展。
3.1保护规划原则
宏观上整体保护原则。将小埠古村包括自然山水环境、古村格局、肌理、古建筑、历史遗构等作为一个整体性的、系统的区域环境进行保护,以完整展现“背山临田、依山造屋、傍水结村”的风貌特色。
长远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小埠古村聚落环境历经数百年而不衰,是适应了一个“复合”生态系统,使得古村聚落环境与自然环境、建成环境以及当时的社会环境相协调,从而获得宏观上的生态平衡,使古村聚落平稳发展。在今天社会环境下,传统聚落的更新发展,已是摆在设计人员面前不可回辟、难以逆转的趋势。重新建立生态适应机制,是小埠古村可持续性发展的必然出路。
近期的渐进式保护原则。考虑保护经费筹措以及与施工的因素,近期通过旅游经济开发,并同时申报历史文化名村,从容筹措资金,逐步分期整治、改造,精心设计施工,分步渐进,既可使古村得到及时的保护,又可避免古村历史真实信息免遭不可挽回的损失。
3.2保护区域与控制范围
古村保护区:东、北、西三面以环村公路为界,南以村内水面的环湖路为界,详见“古村保护范围规划图”。范围内总用地面积8.18ha,其中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用地面积2.12ha,占古村保护用地面积26.0%。
古村建设控制地带:除南面按基本农田保护外,牌坊至步行街、北面产业配套用房及新村发展用地均为建设控制地带,控制面积15.6ha。
3.3保护规划目标与总体框架
保护规划目标:通过对古村“点—线—面”的实物形态保护和古村民俗文化继承,维护古村整体风貌特色和建立古村风貌展示体系,完成重要文物古迹和街巷空间的修复和环境整治,使古村保护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基本满足申报历史文化名村需要,实现古村更新和可持续发展。
保护总体框架:
(1)实行重点保护与一般保护相结合。对古村保护区2.12ha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及其历史环境要素进行重点保护,保护以“粉墙黛瓦”为特点的古村色彩基调以及特有街巷空间、古村肌理格局,对已有损坏的古村风貌进行整治,规划对建设控制地带采用一般保护和环境协调控制相结合的保护模式。
(2)通过节点、轴线和区域三个层次空间上的相互联系,组构小埠古村传统空间格局。节点包括河溪、水塘等自然景观类,民居、宗祠及其构件等建筑物类和古井、古桥、石板路、牌坊、栓马石等构筑物类;轴线指古村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两横两纵”的轴线体系,是古村生活交通和游客体验、观赏古村的通道;以古村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形成的“背山临田、依山造屋、傍水结村”的整体风貌为保护区域。
(3)构筑系统。以点带线,以线促面,形成整体性古村风貌格局,充分反映和展示小埠历史文化古村风采。湘南古村落风貌线以环村公路为廊道和后垄山为登高眺望点,展示小埠古村“背山临田、依山造屋、傍水结村”的风貌格局,体现普通古朴又独具特色的湘南深山古村风情;湘南古民居线以古村保护区内的现状集中成片的民居为主,通过“两横两纵”青石板铺砌的街巷构成线路,体现湘南古民居的特色。
3.4空间形态保护与环境整治
建筑高度控制:一是维持原高度,是指对各级古建单位不得变更现有遗存质量较好的传统风貌建筑(群),应保持原有高度;二是6m檐口控制区,指对古村保护区内各民居建筑层数控制在二层以内,需要整改和重建的建筑均为坡屋顶,其檐口高度不得超过6m,并要求错落有致;三是10m檐口控制区,指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层数控制在三层以内,檐口高度不超过10m,对该区域内属于保护、改善、保留的建筑保持原高,对超过此限的更新或重建建筑可视其景观影响程度逐步更新或拆除。
空间形态保护:保护和整理古村保护区内有价值的文物古迹,如古墓、古井、碑刻、古桥、古道等,使之成为集中反映明清时期传统风貌空间认知点,成为观赏、旅游、休憩的地域;对各历史地段的文物古迹进行保护和慎重修复,组织和修缮古村保护区内的“两横两纵”街巷,完善青石板路面,保留开辟古村“四广场”,即位于村口牌坊前的“入村广场”、位于接待区东面的“休闲广场”、位于风水池周边的“观景广场”和位于长青亭的“水井广场”。对其完善小品、灯光等配套设施,并形成体系,烘托古村历史的独特韵味;保护各传统民居聚落,以传统居住形态为范本,根据实际情况,恢复“深宅大院”、“寻常人家”等各类传统空间格局,成为真实存留传统居住空间的地域;以环村公路及绿化隔离带配置,协调历史地段与外界衔接,优化空间边界。
视廊控制:确定以村前风水池、狮形山(水塔)和寨岭制高点作为景观视点,三点联线范围为视廊,其长度控制在300~500m(中远景观赏距离)左右,宽度视具体情况定,在视廊范围内的建设应进行视线分析。规划确定的视廊主要有三条:第一条是由村前风水池北望古村保护区及后垄山。要求逐步改善视廊范围内的与古村历史传统风貌有冲突的建构物,重点对现代建筑进行立面整治,通过增加绿化减少现代建筑对传统风貌的影响;第二条是古村北环路中点处,海拔标高254m,南俯古村保护区全貌,按长宽100m左右的近景控制,俯瞰古村屋顶及街巷肌理,体验古村整体格局。规划要求在对该视廊范围内的建筑屋顶整治和街巷空间整治。第三条是由273.0m(水塔)标高视点向东、西、南视线延伸,作远景观赏,体验古村“背山临田、依山造屋、傍水结村”的良好风水格局。
4规划实施措施
(1)建立健全古村落保护管理体系,设立一个由区、乡两级政府和规划部门共同参与,能够真正推动该区域保护更新工作的常设管理机构和一套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是对古村落实施保护和发展的基本条件。
(2)积极引导村民在保护古民居中实行有效的“村民自动”和“村民参与”,是古村落保护发展获得成功的关键。
(3)实施分类保护措施,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对保存完好的典型民居,实行建档、挂牌保护,按原样修复,不得改变;对保存较好的民居,充分利用原有构件,按原样修复保留;对损坏严重但具有历史价值的典型民居院落,利用原材料、构件,按原样恢复;对一般民居参照古村传统建筑形式整合、更新;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筑,通过改造立面,并对坡屋顶以及外墙、门窗等进行整修;对严重影响古村风貌、破损严重的建筑必须拆除,腾出空地,建设绿地。
(4)加强对古民居的防火、防虫、防腐等技术综合处理,积极采用新材料、新工艺加强环境保护,以提高保护科技含量。
(5)对保护区内的传统民居进行内部生活设施改造,提高村民生活质量。并安排村民建房新区,新区建筑应与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新区应统一规划,今后村民建房应原则上安排到新区。
(6)加强保护和开发资金运作。一方面利用好国家财政拨款、地方集资、社会帮助和村民筹款等资金,积极争取政府的保护专项资金,针对性用于古村历史环境的管理和维护;另一方面利用资源优势,着力发展旅游业及其相关产业和其它非污染性的第二、第三产业,以旅游发展促进古村经济发展,提高古村自身的生存能力。
小埠古村是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也是我们对子孙后代的物质文化传承。因此,在现代经济蓬勃发展、城镇建设如火如荼的浪潮中。如何使这些特色古村落既绽放其迷人魅力而又不迷失方向。在完成保护民族文化、消除贫困的同时。不断达成保护与发展的共同目标,是我们今后在实践过程中必须进行不断探索和学习总结的。这需要我们更加科学的进行保护和规划,做到保护、利用、更新、延续等方面的有机结合,为弘扬和保护我国建筑历史文化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尹超,小城镇建设,[期刊论文][J],2007,11
[2]古镇古村落遗产旅游与新农村建设,乐山师范学院学报[J]2009,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