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合格的投标人
4.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为凡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及以上并年检合格的独立法人。
4.2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4.3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申请人如需对资格预审中的主要内容进行更新,须以书面申请形式经招标人和监管部门的同意,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4.4由两个以上的施工企业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时,除符合第4.1、4.2、4.3款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
(2)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共同投标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4)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5)联合体的各方应共同推荐一名联合体主办人,由联合体各方提交一份授权书,证明其主办人资格,该授权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招标人;
(6)联合体的主办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各方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和接受本工程款的支付;
(7)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本须知中“投标人”一词也包括联合
体各方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