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公园护岸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83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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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5.1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有关技术、经济专家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专家总人数的2/3。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的产生方式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评标专家产生方式的规定。
25.2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全封闭方式进行。
26、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6.1评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作无效投标文件(废标),不得进入细致评审;
26.1.1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19条的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
26.1.2本须知第11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照本须知第18.3款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有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26.1.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6.1.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
27、资格后审
27.1根据投标邀请书的要求采取资格后审的,在评标前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其是否有能力和条件有效地履行合同义务。如投标人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能力和条件,其投标将被拒绝,不进行评审。
28、投标文件的澄清
28.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根据本须知第31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29、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9.1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9.2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30、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30.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30.1.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31.1.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修改单价。
30.2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会被拒绝。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31、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31.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9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31.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31.3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价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价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31.4评标方法和标准
31.4.1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即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将报价、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工期保证、业绩与信誉等赋予不同的权重,用打分或折算货币的方法,评出中标候选人;详见“评标标准和方法”。
31.5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32、评标过程的保密
32.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32.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32.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做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七)合同的授予
33、合同授予标准
33.1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1.3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34、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利
34.1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35、中标通知书
35.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于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5.2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6、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6.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6.2招标人如不按照本须知第36.1款的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应改正。
36.3中标人如不按照本须知第36.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出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6.4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37、履约担保
37.1合同协议书签署后3天内,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须使用本招标文件第四章中提供的格式。
37.2若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37.1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出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