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加强对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园林景观工程设计。
1.0.3 园林景观工程的设计阶段一般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必要时,可增加可行性研究阶段,其编制深度参照有关规定。
本标准提出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属基本要求,不影响项目设计合同提出的其他要求。
1.0.4 各阶段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方案设计文件 1)应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需要; 2)应能据以编制工程估算; 3)应满足项目审批的需要;
2  初步设计文件 1)应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2)应满足各专业设计的平衡与协调; 3)应能据以编制工程概算; 4)提供申报有关部门审批的必要文件。
3 施工图设计文件 1)应满足施工、安装及植物种植需要; 2)应满足施工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 3)对于将项目分别发包给几个设计单位或实施设计分包的情况,设计文件相互关联处的深度应当满足各承包或分包单位设计的需要。
1.0.5 在设计中须因地制宜正确选用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图集,并在设计文件的图纸目录及施工图设计说明中注明被选用图集的名称。
重复利用其他工程图纸时,应详细了解原图可利用的条件和内容,并作必要的核算和修改,以满足新设计项目的需要。
1.0.6 园林建筑的设计文件应按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执行。
1.0.7 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须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到经济、美观,符合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的要求;并积极提倡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