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报价文件的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时间起60个工作日。在此期间,凡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报价文件均保持有效;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将受采购文件约束,如供应商被授予合同,供应商不得拒绝。
6.2原定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若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6.3供应商须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6.4供应商可以拒绝这种要求并撤回报价文件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供应商不允许修改其报价文件,但需要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6.5本须知第7条投标保证金的规定适用于延长后的投标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