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备阶段 

  1、地形条件的依据是地形图(或现状图)。 
  由委托单位取得地形图(1:500或1:1000),组织现场踏勘,并考虑下列问题: 
  安全:水位、山体稳定、抗震等,根据城市等别,确定防洪标准。城市等别应根据所保护城市的重要程度和人口数量划分为四等。城市防洪设计标准应根据城市等别、洪灾类型参见《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 50-92) 表2.1.1和表2.1.2分析确定。 
  地形指地表面起伏的状态(地貌)和位于地表面的所有固定物体(地物)的总体,主要采用等高线来表示地形。地形图上相邻两条等高线之间的水平距离称为等高线间距。根据坡度的大小,可将地形划分为六种类型,地形坡度的分级标准及建筑关系:平坡地—坡度值-3%以下,基本上是平地,道路及房屋可自由布置,但需注意排水;缓坡地—坡度值3%~10%,建筑区内车道可以纵横自由布置,不需要梯级,建筑群布置不受地形约束;中坡地—坡度值10%~25%,建筑区内需设梯级,车道不宜垂直于等高线布置,建筑群布置受到一定限制;陡坡地—坡度值25%~50%,建筑区内车道须与等高线成较小锐角布置,建筑群布置与设计受到较大的限制;急坡地—坡度值50%~100%,车道须曲折盘旋而上,梯道须与等高线成斜角布置,建筑设计需作特殊处理;悬崖坡地—坡度值100%以上,车道及梯道布置极困难,修建房屋工程费用大,一般不适于作建筑用地。 
  2、气候条件 
  气候条件的依据是统计资料,常涉及到的是气象中的风向和日照;风向方位图、风向频率玫瑰图;日照:太阳方位角、太阳高度角。 
  3、地质条件 
  工程地质、水文和水文地质条件的依据是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一般包括三方面内容:场地岩土条件、场地岩土条件评价、结论与建议。 
  4、建设条件 
  建设条件包括区域环境条件和周围环境条件,前者是指场地在区域中的地理位置、环境生态状况与环境公害的防治,后者包括下列内容:周围道路交通条件、相邻场地的建设状况、基地附近所具有的一些城市特殊元素、现状建筑、公共服务设施与基础设施、现状绿化与植被、文物古迹。 
  5、竖向与道路:居住区的竖向规划,应包括地形地貌的利用、确定道路控制高程和地面排水规划等内容。详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居住区的道路规划应遵循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小区内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通而不畅; 
  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小区路:路面宽6~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 
  组团路路面宽3~5m;建筑控制线之间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 
  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二、居住区设计阶段 
  居住区规划布局的目的,是要求将规划构思及规划因子:住宅、公建、道路和绿地等,通过不同的规划手法和处理方式,将其全面、系统地组织、安排、落实到规划范围内的恰当位置,使居住区成为有机整体,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因而,规划布局的优劣,直接反映规划水平的高低。本文中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除充分利用、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处理好四项用地之间的布局关系外,还应处理好建筑、道路、绿地和空间环境等各方面相互间的关系,以适应居民物质与文化、生理和心理、动和静的要求以及体现地方特色。 
  从城市设计角度,结合居住区规划设计特点,提出了创特色和搞好空间与环境设计的五项基本要求: 
  建筑设计和群体布置多样化,是居住区规划设计中应考虑的重要内容,要达到多样化的目的。 
  公共服务设施是为满足居民生活基本所需而配建的,但若设置不当,将会给居民带来不便或不同程度地影响居民正常的居住与生活。 
  不注重户外空间,特别是宅间庭院的完整性,是目前居住区规划中经常忽略的问题,如用自行车棚、菜窑、变电室等小建筑塞满了宅间庭院,既影响住户,尤其是老人、儿童户外活动,又使空间面貌极不美观。因而,宜将车棚等小建筑结合住宅或公建安排,或利用地下室或组织在楼内或附帖于楼侧设置,以及力求管线地下埋设等,以保持户外适宜的活动空间及良好景观。 
  居住区中的各种规划因素均有其内在联系,而内在联系的核心就是居民,因而要从满足居民居住生活的要求出发,考虑、安排和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在户外空间的相互关系,使居住区成为有机的整体和空间层次协调丰富的群体。 
  三、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决定居住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主要因素,一是所处地理纬度及其气候特征,二是所处城市的规模大小。我国地域广大,南北方纬度差约50余度,同一日照标准的正午影长率相差3~4倍之多,所以在高纬度的北方地区,日照问距要比纬度低的南方地区大得多,达到日照标准的难度也就大得多。 
  大城市人口集中,因此城市用地紧张的矛盾比一般中小城市要大,这是一个普遍性规律。由此,同一地理纬度的同一日照标准,小城市能达到的中等城市不一定能达到,中等城市能达到的大城市可能很难达到。从全国140余个居住区的调查表明,北纬25° 及以南地区如昆明、南宁等城市,现行住宅日照间距已达到或接近冬至日日照1h的标准;北纬30°上下、长江沿岸一带第Ⅱ、Ⅲ建筑气候区的南京、杭州、常州、武汉、沙市、重庆等城市的现行日照间距则仅接近大寒日日照1h;而北纬40°以上、第Ⅰ建筑气候区的长春、沈阳、哈尔滨、牡丹江、齐齐哈尔、佳木斯等城市的现行住宅间距则连大寒日日照1h也未能达到。根据我国的这一实情,日照标准的确定,以综合考虑地理纬度与建筑气候区划和城市规模(大城市与小城市有别)两大因素为基础,考虑实际与可能,以多数地区适当提高日照标准,少数地区(主要是第Ⅴ气候区和纬度较低地区已达到冬至日照1h的城市)不降低现行日照标准,即以分地区分标准为基本原则。同时,在建筑日照标准的计量办法上也力求提高科学性与合理性。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参考文献: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 
  [2]《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 50-92). 
  [3]《建筑学场地设计》 第三版 韩寒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