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的古建园林是艺术和建筑层面的瑰宝,以江南私家园林和北方皇家园林为代表,是全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无论在中国、还是在世界上,这些古建园林都是一颗颗闪闪发光的明珠。如今这些明珠正遭受着不同层次、不同程度的损害,急需我们在保护和管理上加强。本文就是从我国古建园林的价值、特点、管理现状剖析已经保护管理的对策建议等四个方面展开,为的是让大家知晓古建园林保护的重要性,为管理和保护者提供可行性办法,为擦亮“明珠”做出一份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中国;古建园林;现状剖析;管理对策 
  1 我国古建园林发展历史 
  据有关典籍记载,中国造园应始于商周,其时称之为囿。汉起称为苑。汉朝在秦朝的基础上把早期的游囿,发展到以园林为主的帝王苑囿行宫,除布置园景供皇帝游憩之外,还举行朝贺,处理朝政。魏晋南北朝时期,文化昌盛,士大夫阶层追求自然环境美,游历名山大川成为社会上层普遍风尚。山水画为题材的园苑是这一时期的代表。隋唐时期宫廷御苑设计愈发精致,特别是石雕工艺已经娴熟,宫殿建筑雕栏玉砌,精美华丽。宋元时期大批文人画家参与造园,进一步加强了写意山水园的创作意境。明清时期是中国园林创作的高峰,皇家园林创建以清代康乾时期最为活跃,当时社会稳定、经济繁荣给建造大规模写意自然园林提供了有利条件,如“圆明园”、“避暑山庄”、“畅春园”等等。私家园林是以明代建造的江南园林为主要成就,如“沧浪亭”、“休园”、“拙政园”、“寄畅园”等等,虽然处处有建筑,却处处洋溢着大自然的盎然生机。明清时期正是因为这一特点而成为中国古典园林的巅峰时期。现在我们能看到的古建园林大多是这一时期的留存。 
  2 我国古建园林的价值 
  我国古建园林历史悠久,它深浸着中国文化的内涵,是中国五千年文化史造就的艺术珍品,是一个民族精神品格的生动写照,它自身所显现的价值也是多元的,主要包括社会历史、文化艺术、地域环境、变化动态等四个方面的价值。 
  2.1 社会历史价值 
  我国的古建园林,象一幅中国画长卷,真实的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情况,比如当时的政治经济情况,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科学技术的水平,文化艺术的成就,当时的文艺特点以及人民的生活习俗、宗教信仰、国际关系等等。因此,作为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社会状况的一个物证,它首先要有历史价值。例如,清康乾时期,当时社会稳定、经济繁荣给建造大规模写意自然园林提供了有利条件,自然景观、写意、诗情画意成为创作的主导地位,园林中的建筑起了最重要的作用,成为造景的主要手段。 
  2.2 文化艺术价值 
  我国的古建园林,无论是雍容大气的皇家园林,还是温文尔雅的私家园林,都是由建筑、山水、花木等组合而成的一个综合艺术品,通过叠石、理水、莳木精雕细刻而来,追求“虽由人作,宛自天开”的韵致,不仅有风格独特的外在景观,而且渗透着中国古人的精神内涵。是历史长河中遗留下来的璀璨艺术珍珠,其中许多都已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2.3 地域环境价值 
  每一处古建园林都代表着一方的文化标志,北方因地域宽广,范围较大,建筑稳重、敦实,具有刚健之美;因水资源匮乏,大多采用“旱园”的做法;通常是对称布局的屋宇连片的庞大建筑群。这类古建园林大多集中在北京、西安、洛阳、开封,其中尤以北京为代表。南方人口稠密,地域范围小,精巧典雅的建筑群多建于城市中,使人“不出城郭而获山水之怡,身居闹市而得林泉之趣”。这类古建园林大多集中在南京、上海、无锡、苏州、扬州、杭州等地,其中尤以苏州为代表。 
  2.4 变化动态价值 
  古建园林的变化动态价值是指超乎其建筑本身的价值,能够为今天和将来所用。比如商业价值,有很多古建园林可以旅游开放,陈列展览,还可以把名称和图案使用到了商标或者宣传视频上,无形中就增加了其商业、动态的价值。 
  3 中国古建园林的特点 
  我国的古建园林是建筑、山池、园艺、绘画、雕刻以至诗文等多种艺术的综合体。特别是善于利用具有浓厚的民族风格的各种建筑物,如亭、台、楼、阁、廊、榭、轩、舫、馆、桥等,配合自然的水、石、花、木等成为造景的主要手段。仿照自然山水或以古代山水画为蓝本,参以诗词的情调,不断融入艺术、文化和建筑美,每一处都体现了建筑师和设计家的巧妙心思,下面我们说一下其中主要的四个方面: 
  3.1 材质选择严格且多样 
  材质选择,效法自然,得体合宜,因地制宜,不论是皇家园林、私家园林、还是寺观园林、陵寝园林,因为建筑主人在那一时代的特殊性,也就充分保障了建筑材料的高标准,和选材时的苛刻和严格,就以清朝皇帝的陵寝建造为例,据说大多地面建筑的木质都要选择上好的楠木,而在砖瓦等建筑材料的选择上,也是实行实名制,以便追究责任,可见在选材上的严格。 
  3.2 结构布局灵活多变 
  宫廷建筑,宗教建筑,多以对称布局,园林则非对称布局,园中有池,池边有榭,池中有岛,岛上有亭。宋朝的欧阳修有这样一句诗词:“庭院深深深几许”。这是一个千古名句,同时也在例证着中国古建园林的布局多样化的传统。 
  3.3 装饰设计内涵丰富 
  装饰纹样反映了历史上某个时期的审美时尚,建装饰纹样与人们的生活习俗、审美观念、宗教意义都有很大的关联。从古民居建筑的屋顶、屋身到基座,无论是简单加工的线脚,还是造型复杂的动、植物形象,它们既满足房屋建筑各部位构件的需要,又起到装饰作用,可堪一绝,这是中国古建筑装饰基本的特点。 
  这在我国古建园林的建筑方式、方法中是十分常见的。可以这么说,我国的古建园林在每一个细节上都是精雕细刻的。 
  3.4 有机结合建筑美与自然美 
  在两美结合上,即建筑美与自然美的有机结合上,我们还得首推圆明园。虽然这座辉煌的皇家园林已经被战火和历史所淹没,但是我们通过一些留下的史料中依然可以目睹她的风采。圆明园在建筑与自然的结合做得非常好,有些地方可谓是巧夺天工,她把建筑物与自然中的山和水巧妙地融合在了一起,让每一处景点建筑都仿若是大自然中的微型盆景,尤其在融入西方建筑文化时,更是规整地利用了几何图形,将精美雕刻的建筑安放在园林之中。   4 古建园林保护管理现状剖析 
  可以肯定的说,在古建园林的保护上,我国做得还不够好,除了世界级和国家级保护的园林,其它的保护得都不够妥善,甚至是很不到位,即便是故宫,世界级也是国家级层面的北京故宫,居然也出现过文物丢失和建筑毁损现象。 
  (1)鞭长莫及的保护。之所以要说保护上的鞭长莫及,一个是我国古建园林数量太多,面积太大,而管理和保护机构又不完善、不健全,园林管理机构经费也捉襟见肘,有时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管理和保护的真空地带与盲区太多了。 
  (2)触目惊心的毁损。由于管理上的漏洞太大,就造成了不法分子、违法建筑商们,毫无顾忌、肆无忌惮地破坏古建园林,这些人为了他们一些眼前的蝇头小利,不顾祖宗和良心的谴责,蓄意破坏我们的文化遗产,让人触目惊心。 
  (3)形同虚设的管理。我国在九十年代出台了相关法规,并于2007年再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但是因为管理资源的不足,而被管理资源――文物资源的过于宽泛,造成了“管不过来、没法管、管不住”的悲哀局面,使得业已形成的管理体系形同虚设,无可奈何。 
  (4)令人痛心的改建和拆除。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之后的建设浪潮,在经济社会进步的同时,对古建园林也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事例不胜枚举。事例一,西安大云寺围墙被推;事例二,北京宣武区张作霖女婿私宅被强拆;事例三,重庆刘湘公馆强拆后变成了豪华餐厅,等等。让我们看起来、读起来、听起来,是相当痛心的。 
  5 在我国古建园林保护管理上的建议 
  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和管理古建园林,笔者在此提出五点建议,希望能对园林保护管理起到推动作用,并与大家共勉。 
  5.1 国家政府重视古建园林保护,利用各种教育宣传契机,提高大家保护古建园林的意识 
  首先国家和政府部门在搞经济社会建设、搞房地产开发时,有时会与古建园林出现抵触,这时一定要想办法给古建筑让路,尽可能地不要改变古建筑原状,即便要借势利用,也要严格遵守“科学、合理、维护完好”的基础上,去实施建设。 
  再者,要通过有效的教育宣传手段,使国民对古代园林建筑的保护意识不断提升。教育学生们从小就要养成爱护传统文化的好习惯,尤其在日常生活中、出外旅游的时候都要自觉地爱护和维护古建园林的保护,同时还可以用孩子们去教育成年人,把保护古建园林的信息反馈到家长那里,形成教育的反哺机制。再说宣传,新闻媒体、报刊报纸等传播性的文化载体,都要把保护古建园林当作重点宣传的一项,久而久之,自会形成科学保护的意识。 
  5.2 要进一步健全保护古建园林的管理机制,使生态效益和经济、社会协同发展 
  我国很多省、市级别的园林都是一些事业性单位来行使管理和保护权力,而这些事业单位普遍存在经费不足、人员不足、管理意识不强、管理不到位等缺点和不足,有的园林管理部门甚至“浑浑噩噩”,在其位不谋其政,造成了形同虚设的管理。故此,笔者倡议:应当把进一步设立古建园林保护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古建园林保护管理机制,纳上十分重要的日程,在这一点上我们不能含糊。 
  (1)提升地方园林机构的行政级别。大多的市县一级的古建园林保护管理机构,行政级别相对较低,这就造成园林保护管理机构在独立行使职权的时候作用小,行使权力的空间也要小的多,不利于园林的保护。那么怎么样才能真正地提高园林的管理权限或保护能力,可以借鉴湿地保护办法,成立市县级古建园林管理局,而且在业务上保持独立性,不受地方牵制,实行省直管理,增加园林管理机构更多的自主权力和话语权。 
  (2)在人员和经费上要全力支持。古建园林的管理人员不足,尤其是从事灵活性、巡视性的稽查人员严重不足,出现了破坏园林的事件,往往是“不发现不管理、不举报不管理”,本来是主动作为的保护管理工作,却变成了被动执行,让“问题”牵着鼻子走。但是产生这一现状的根源,有一些是源于工作的责任心和态度,最大的原因就是在于人员不足,所以说,如果想有效管理好我们的古建园林,必须要大力度健全机构,充分保障管理的运行质效。另外,从经费上也要大力支持,有些经历风雨日渐损耗的古建筑,如果及时维护就能确保无虞,但是个别地方因管理经费不足无力维修,而且在申请过程中又不能及时下拨或下拨后杯水车薪,导致小伤变大伤,最后变成了顽症、不治之症,因为经费问题让我们的古建园林毁损消失,真是让人心疼不已。 
  (3)强化行业监管机构。所有的权力要想形成完美的、科学的、高效的行使,那就必须三权牵制。在确保古建园林管理保护结构的独立自主性的基础上,还要加强行业监督,防止该机构自己玩忽职守,不能有效保护古建园林,所以就要求有该行业的监管部门来实行监督职能。为了防止扯皮,笔者建议在同级政府中行使这样的监督职能,然后是省里对市县、国家对省里定期实行检查、巡视的工作机制,这样在古建园林管理机构、同级政府、国家与省级行管和监管机构等三方的共同努力和保护管理下,古建园林一定会在古老的文化中焕发出新的青春活力。 
  5.3 要不改变古建筑历史信息和可读性史料 
  专家们一再呼吁:要保留历史原貌。在古建园林的管理和保护上,我们也要力争做到这一点,尽量维护历史原貌,尽可能不去改变古建筑历史信息和可读性史料,这是古建园林保护的一项原则,而且是根本性、不变的原则。维修方案最好要通过专家和建筑学家的共同研讨,拿出一套最可行的实施方案,方案的原则亦是:不改变古建筑历史信息和可读性史料。动工的过程中更是要实行有效管理,因为稍有差池就会偏离历史原貌、稍有差池就会彻底毁坏了我们的民族艺术品。 
  5.4 各级政府加大文化遗产争取力度 
  我们应该从市县、省级和国家三级上同时努力争取文化遗产的力度。其中省级作为中间层面显得尤为重要。省级在实施对上争取时,需要把全省的古建园林做一下科学、详实的汇总,分门别类,标出等级,分出轻重缓急,然后对国家递交申请保护的可行性方案报告,国家再依据方案来决策,对古建园林各省上报的可行性方案报告进行重新核实,按照等级、级别予以适当的保护。这既是对市县一级园林的有效保护,也是省级为自身减压的有效方式,所在省份中,国家级保护的古建园林越多,省级财政的负担也就越轻,该省的园林工作也就越好开展。   国家级对国际的争取文化遗产力度已经超出了国界,走向了国际,就是要申请国际的力量和国际的经费来保护我们国家自己的古园林、古建筑。虽然已经多处被确定为世界级文化遗产,但我们有关部门也要有信心,把我们的古建园林分成类、排成队,逐一去争取、逐一去申请,力争数量愈来愈多,项目越来越重,为国家、为子孙后代做点实事、有意义的事。 
  5.5 要在保护和使用原构件的基础上,确保修缮维护力度和经费充足 
  在古建园林修缮上,我们在前面已经提到过一句,现在用相对详细的章节,阐述一下这个问题,我国古建园林修缮在园林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是相当重要的,是不容我们忽视和小视的。 
  (1)保护和使用原构件。在古建园林修缮和维护上,这一条是第一原则,即能保护使用原构件的,我们尽量不要更换、或因更换融入太多的现代元素。之所以如此,一个“古”字是最说明问题的,另外“古”字和“老”字也是如影相随的。在古建园林的修缮维护上,我们千千万万不能求新、求现代,例如,西湖畔倒掉的雷峰塔,修复的时候就是尽量使用雷峰塔原有使用的砖瓦,而不是完全更换的形式,大家试想一下,如果用现代的红砖碧瓦来给大家呈现一个全新、充满时代气息的雷峰塔,你还会觉得这是当年扣压“白娘子”的雷峰塔吗。所以说,我们修缮和维护的古建园林一旦失去、完全失去其本味,那也就失去修缮的意义了。逼不得已的时候,我们只有一个退路和原则:可以部分失去。笔者在这里还要倡议一下广大专家、学者以及园林的主要管理决策者,尽可能地发挥您的聪明才智,尽可能地保护和使用古建园林的原构件,尽可能地保留历史留给历史的原貌和原貌元素。 
  (2)有计划有步骤有技术含量。有实施维护计划,有维护修缮的步骤,还要融入高科技含量,用现代科学技术去服务、去确保古建园林修缮的最佳效果,这三点,我们通过小标题就已经一目了然,在这里我们就不做太多的展开了,总之,在维护和修缮古建园林时,一定要制定出最佳的施工修缮方案,一定要按照方案有步骤的科学推进,一定要在保持原貌和本源因素上用高科技做保障,三者缺一不可。 
  5.6 要完善法规并上升国家层面 
  我们在这个层面中共表述了两个需要解决的问题,一个是完善法规,众所周知,我们国家对古建园林保护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要么不够细致,要么处罚和惩处的力度不够,要么就是有空子可钻,即便没有了这三方面的不足,一些省市出台的法规中法律的威慑力和惩治力方面都是远远不够的;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另一个层面,就是在法规完善之后,要把法规上升到国家级管理层面上来,让国家通过人大通过的方式,出台一些相关古建园林保护的法律法规,使得我们惩处那些目无法律,肆意破坏古园林的违法分子芥蒂与法律而不敢以身试法,也可以让那些胆大妄为的违法分子得到应有的法律的严惩,从而达到以儆效尤的目的,给古建园林以有效的保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基础上,再试行出台一些子系法律,比如《中国人民共和国古建园林保护条例及处罚细则》。 
  6 总 结 
  笔者在完成这篇论文的整个过程中,自始至终地有一种自豪的情结融解在字里行间,五千年的历史,五千年的文化,五千年的文明,我们的老祖宗给我们留下了太多、太多的宝贵文化遗产。老祖宗留给我们的文化遗产,有些已经在战火中毁掉了,有些在文化大革命动乱中毁掉了,还有一些在现代建设进程中毁掉了。笔者真的希望在古建园林乃至所有的古文化领域中,都能得到全民的爱惜和保护,让这些珍贵文化遗产永远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烁烁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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