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质量控制:
本工程施工全过程,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有关市政(道路、管线、桥梁)、土建(地基基础、砼结构、砌体结构)、装饰装修、屋面、给排水、电气的施工质量、设备安装质量和园林绿化工程的全部条文。
(1)工程开工报告审批程序:
施工单位必须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然后填报《工程开工报审表》,同时附上该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及机械设备、材料准备情况及实施性施工技术方案等文件,报送工程监理部审查,监理部同意后下达开工令,否则,施工单位应再做好准备工作,待条件具备时,再次填报开工申请报告。
(2)原材料报验程序:
工程上所使用原材料、构配件(无论甲供、乙供),采购前必须提供样品或监理人员实地看样,并提供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和试验报告等质量证明以及构配件生产许可证,经监理同意并封样,方允许采购。所有材料在使用前均须向监理人员提交报验单和上述质量证明及必要的复试报告,分批供应或不同厂家、不同品种、规格、标号的材料、构配件应分别报验,监理人员应提供的质量证明与实物核对,并对照样品,经确认无误后签字认可,方能使用。
施工单位对进场钢材、水泥、砖、防水和水电安装材料等使用前必须按规范要求取样复试,对其它材料在监理认为必须时抽检复试,没有试验报告的材料,一律不准使用,其使用的项目一律不予验收。
现场拌制的砂浆在施工前必须做配合比试验,由试验单位提出试验报告,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在施工中严格按配合比拌制,现场严格做好计量工作,坚决杜绝水多加灰、灰多加水的现象。
(3)施工机械、设备报验程序:
凡在工程中使用的机械设备、计量装置等设备在使用前,施工单位自检技术性能合格并有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格资料然后申请报验,监理工程师办理验收手续后方可在工程中使用。
(4)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程序:
单项工程开工前,在监理与施工单位学审图纸基础上,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技术交底和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交底,施工单位在会上应弄清设计意图,了解技术要求,消化图纸上问题,整理出会议纪要,由设计、监理核对无误后经设计、施工、业主、监理四方会签后生效。
施工单位针对图纸本身错、漏、碰、缺问题要求澄清的,要求钢筋代换的,由于某种原因要求设计变更的,经设计认可后均应填写《施工单位申请表(通用)》报监理工程师发布“设计变更通知”,施工单位签收后,付诸实施。
设计单位的现场设计变更处理:
设计单位的“现场变更通知”应先报监理部,监理部会同施工单位进行研究、审查同意后,由监理工程师将审查同意的现场设计变更以“监理通知”形式发给施工单位。
业主要求现场设计变更的处理:
由业主提出“现场变更要求”通知监理工程师转达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审查后提出设计变更方案,会同施工、监理人员共同研究、协商一致后由设计单位作出“现场设计变更通知”,监理工程师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通知”。施工单位签收后,付诸实施。
(5)确认分包单位程序:
项目施工中,施工单位分包某分项工程时,必须提前报监理组批准(地基与基础、主体工程及重要分部不能分包)。申报内容包括:分包单位的资质等级与所分包工程的要求是否相符,施工质量业绩与管理水平、技术负责人业务能力及到位情况,是否具备工程所要求的施工机械及检测工具等,总监审核后确定分包单位,并报业主批准。总包单位必须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并抄报项目监理部,由监理工程师按合同实施监理。
(6)重点工序报验程序:
对大方量的砼浇筑,关键和特殊工序,重要的装饰、楼地面施工、屋面工程、钢结构工程及防水工程等重要工序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做好该工序施工准备,报专项施工方案,并附上该工序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原材料检验合格证证明及确保本工序施工质量的具体措施。装饰、楼地面等外表工序还应先做样板,监理组审验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该工序完成后先由施工单位自检,自检合格后向监理报验,如检验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并应在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整改指令下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报验,直至合格。
(7)隐蔽工程验收程序:
隐蔽工程在覆盖前必须由施工单位自检,专职质检员初检合格后填报“工序报验单”报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隐蔽工程验收时还应有水、电、暖等监理人员会签,以免予埋件遗漏,有可能隐蔽掉的测量标识(轴线、标高)要及时引测、复核,做好记录并加以保护。
(8)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程序:
当发现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或事故后,监理工程师首先应以“监理通知”形式通知施工单位,并要求停止有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部位及下道工序的施工,同时及时上报监理部,对于一般工程质量缺陷或事故,施工单位接到“监理通知”后,在监理工程师组织参与下,尽快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在此基础上分析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者并提出事故处理方案,报总监批准,当发生重大事故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通知总监和业主,并在24小时内由总监会同业主、施工、设计、专家组各方调查研究,提出事故报告和处理意见(必要时应由设计单位出图)。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事故处理,监理工程师监督执行。事故处理完毕后,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严格检查、鉴定和验收,并写出“质量事故处理报告”。